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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庭审理首宗醉驾案引起网友关注

     2011 年5 月1 日起,《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据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最新数据,5 月1 日醉驾入刑以来的半个月,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 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8%,法律教育和警示作用初步显现。日前,有网友在市区各大论坛转此消息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跟帖叫好。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

      18 日,源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醉驾案,被告人叶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是5 月1 日“醉驾入刑”以来,我市首宗开庭审理的醉驾案。由于案情较简单,庭审过程只持续了20 分钟左右。法官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5 月8 日晚11 时30 分许,叶某驾车从市区某星级酒店出来后,经过市区中山大道时,因行车轨迹可疑被正在路面执勤的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和机动大队民警拦停。在执法过程中,民警从叶某身上闻到一股刺鼻的酒味,于是立即对叶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发现,叶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53mg/100ml。为进一步确认叶某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交警对叶某进行了抽血化验。5 月9 日晚9 时许,当叶某血液化验结果从深圳传过来后,警方最终确认叶某为醉酒驾驶。为此,我市公安机关以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对叶某作出刑事拘留,成为首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的机动车驾驶员。

      5 月11 日,源城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请逮捕的请求后,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源城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在5 月16 日上午受理该案后,当天下午,源城区检察院对叶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源城区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起诉的刑事案件。

      据法院法官介绍,对于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案情跟刑事案件相比较为简单,证据容易固定,所以,法院将采取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安全、和谐。

      正确把握醉驾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18 日,最高院针对社会热议的醉驾案件审判做出回应,最高院表示,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醉驾的参照。最高院还表示,由于此前对此类行为仅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法院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量刑处罚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没有与5 月1 日前后已颁布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出台。

      网友热议醉驾入刑

      网友“天龙八部”表示,“醉驾入刑”不能仅仅是一阵风。前阶段出现了多起因醉驾的恶性交通事故使得醉酒驾驶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话题,违法的成本与对该行为的处罚严重不平衡,使得法律成为“没长牙齿的老虎”。该法案的出台来之不易,现正处于实施的起步阶段。我们就当对此专项行动由衷理解与支持,同时也希望执法部门不要把此项行动只是当做一阵风,开展过后就松懈下来。安全的交通出行关乎全社会中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醉驾入刑的实施要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坚持不懈的实施下去。

      网友“上官兰竹”认为,酒后驾车就是对别人生命的不尊重,老百姓在遭遇别人酒驾的威胁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而以前,这是个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新法律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希望。这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大突破!

      网友“阳光在风雨后”说,醉酒驾驶是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其对人对己都是百害而无一利。但是我们应当区分醉酒驾车与饮酒驾车的区别,做到不枉不纵。交管部门在获取证据时也应当考虑适当引入群众见证、代表参与、专业鉴定等固定证据的措施,使得醉驾证据的取得在公开中实施,在阳光下运行。

      网友“晴空”说,“我开车了” 时下成了最新、最热的挡酒词,原因其实很简单,在酒桌上说一句 “我开车了”,真的挡住了伸向自己的酒杯。“严禁酒后驾车”的口号喊了不知道多少年,但是受制于传统的劝酒陋习,觥筹交错中制造了多少人间悲剧。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虽说敬酒是一门 “艺术”,挡酒也是一种智慧。如今一句“我开车了”能成为最热挡酒词,其背后显现的无疑是严惩酒后驾车的执法给力。

      本报记者 朱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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