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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公安局关于打击整治酒驾飙车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着力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市公安局定于2012 年8 月1 日至11 月30 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酒驾飙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酒驾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 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大于20 mg/100mL 小于80 mg/100mL 的认定为酒后驾车,大于80 mg/100mL 的认定为醉酒驾车。

      二、对飙车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规定可以认定为“飙车”行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的;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驾车相互追赶、相互竞速的;在道路上驾车炫耀特技(如漂移等)的。

      三、对酒驾飙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违反规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五)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四、查处酒驾飙车重要路段及执勤点

      (一)查处飙车路段:滨江大道、迎客大道、205 国道、沿江路、中山大道、兴源路、东环路、西环路、永和路、万绿大道、越王大道。

      (二)查处酒驾执勤点:老城区电影院、街心花园、镇一中、明珠银发、宝源东、石龙场路口;新市区华怡集团、原东埔圆盘、虹桥酒店、市党校、客家文化公园、建设大道华达街、建设大道电信、河源大道红星路、宝源西路口。

      五、希望全体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酒驾飙车交通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工作,举报电话:110、0762-3286300。

      特此通告

      河源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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