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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 两人分手 法院判女方返还

     本报讯(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赖云婷)男女双方购买婚房准备结婚,没想到在购房后,双方感情却发生了分裂,引起了一场婚约财产纠纷。经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小丽(化名)返还原告小乐(化名)购房首期款41048元。

     据了解,原告小乐与被告小丽原属男女朋友关系,因双方准备结婚,2010年3月,双方与河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自愿认购位于市区某小区的某单元房子,首期款101048 元。同日,原告小乐父亲便向某房地产公司交付首期款101048元,但装修金从首期款中一次性减除20000 元现金。在庭审中,双方确认房屋首期款只支付了81048 元。一周后,被告小丽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买卖人为小丽。之后原告小乐、被告小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对商品房购买事宜发生纠纷,原告小乐为讨回自己的房产权向法院提出起诉。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乐与被告小丽之间的财产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结合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小乐、被告小丽因准备结婚而一起到河源某房地产公司购房,购买房屋的首期款为81048 元,并由原告小乐父亲支付。经了解,小乐父亲出资的原因是为解决儿子婚后居住问题。即使因其他原因房屋只登记在被告小丽个人名下,但小乐父亲出资的本意仍是属于对原告小乐个人的赠与,该笔首期款应属于原告小乐的个人财产。购房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原告小乐、被告小丽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房子产权属于原告小乐的个人财产,被告小丽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原告小乐请求被告小丽返还首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考虑到被告小丽与原告小乐曾共同生活过,并在其后进行过流产手术,对被告小丽身心造成了较大伤害,法院认为可对被告小丽进行酌情补偿,酌定补偿金额为 40000 元,即被告小丽仍应返还 41048元给原告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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