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今起施行
放学前,市区一学校校车司机正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超载最低罚款500元
《办法》明确,校车是指在广东省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是依照2012 年国务院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办法》中对于校车的各项运行使用的规定更加明确。在日常监管中,如果发现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 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 元罚款。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收校车费
《办法》规定,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办法》对校车费用进行说明,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线路性质执行相应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非专用校车使用期至2016年底
《办法》对非专用校车设置了一定的缓冲期。在《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用于接送学生及幼儿的非专用校车,如果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仍可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16 年12 月31 日,到期应当注销校车许可,并收回校车标牌。
本报记者 杨金萍 文/图
新闻1+1
我市非法接送学生和校车超载现象普遍
农村幼儿园校车成重灾区
本报讯 记者 杨金萍 我市共有792 辆校车处于安全监管状态,其中幼儿园校车 632 辆,小学校车160 辆。但2014 年全市校车安全情况督查结果显示,我市一些学校周边仍存在蓝牌车或非机动三轮车非法营运接送学生上下学的现象;农村地区幼儿园校车超载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严重超载。
此外,除源城区外,其他县相当部分校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东源县不达标校车有58 辆,占40.5%;和平县不达标校车有23 辆,占30.7%;紫金县不达标校车有60 辆,占70.5%;连平县不达标校车52 辆,占 85.2%。主要表现为校车没有按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应急箱等必备工具,安全隐患较大。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我市将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对各地校车管理的指导,确保我市校车安全运行,保障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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