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老伯在山林随意丢烟头 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刑
本报讯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张文艺 一66 岁的老伯在山林清理杂草时,将未掐灭的烟头丢弃在杂草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近日,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失火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2014 年11 月20 日14 时许,66 岁的陈某在和平县公白镇新聚村委会楼下村“牛握地”自家山林清理杂草后,在山上抽烟,将未掐灭的烟头丢弃在杂草中,烟头引燃了杂草,由于风势较大,火苗迅速蔓延,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陈某积极通知村干部和当地政府组织人员救火。根据和平县林业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48.8 亩,过火有林面积35.4 亩,烧毁树种主要为杉树、松树,烧毁林木蓄积33.26 立方米。案发次日,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和平县公安机关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15 年1 月31 日,受灾山主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和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因防火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 35.4 亩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自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并得到受害山主的谅解,社会矛盾基本化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据此,和平县法院遂依法作出被告人陈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3 个月,缓刑3 个月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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