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一男子酒后滋事毁人财物
本报讯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邹朋新 喝酒莫贪杯,不然就要误事,等待你的那就真是“苦酒”了。日前,龙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禁止被告人龙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饮酒,这也是该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规定,向被告人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据了解,2014 年12 月11 日晚,龙某与几位朋友在某饭店喝酒后,又一起到某酒店 KTV 房喝酒唱歌。期间,龙某因点酒先与服务员、KTV 经理发生争吵,后在大厅掀桌子、拿椅子扔向收银台和冰箱,接着又跑到KTV 的DJ 房肆意损坏调音设备、点歌总机、功放器等设施。经鉴定,损坏财物总值人民币 6.4万余元。
案发后,龙某在家人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就毁坏的财物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龙某对自己酒后失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深感后悔。
龙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酒后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龙某悔罪态度较好,并能够积极赔偿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刑事判决。因被告人龙某是酒后犯罪,为防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饮酒而重新犯罪,故依照《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同时判令被告人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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