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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遭劳务纠纷 法院:双方非劳动关系

一些人员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又继续务工再就 业,那么这类人员还是不是 劳动合同法上认可的“劳动 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 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 系?紫金县人民法院、市中 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 给出了答案。

擅自离岗被辞退向公司索赔

张某,女,1962 年1 月27 日出生,2007 年 4 月入职紫金县蓝塘新达灯饰厂,任职清洁 工。该厂于2013 年1 月开始为原告张某缴 交社会保险。2014 年12 月19 日,该厂以张 某擅自离岗、屡教不改为由,解除了与张某 之间的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向紫金县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 裁委员会于2015 年3 月3 日作出了紫劳人仲 案非终字(2015)5 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了 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于2015 年3 月 17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厂方补 缴2007 年4 月起至2012 年12 月止的社会保 险费,从2007 年至2014 年正常休息日的加 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 假工资、拖欠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应 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之月起两倍的工资和非法解除 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终审驳回原告诉求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 为,原告张某于1962 年1 月27 日出生,至 2012 年1 月27 日时已年满50 周岁,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原告 张某自2012年1月27日以后与被告紫金县 蓝塘新达灯饰厂形成了劳务关系,而不是劳 动关系,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故 对原告张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终 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退休后再就业应签订劳务合同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已达 退休年龄,公司继续留用,双方形成的是劳 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个案例就给广大 市民敲醒了警钟。法官表示,虽然中老年 就业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 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应该与用工单位签 订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 酬、医疗、意外伤害险等权利和义务。这样, 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我国合 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而 且被辞退时,退休人员也不再享受经济补偿 金,所以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一定要将相应 补偿约定好。另外,超龄不再是工伤保险保 护对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 “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的中老年务工者,如遇纠纷虽 然不能走工伤保险这条路,但是可以依照人 身损害的相关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支付相应费用。

本报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钟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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