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宣传(30)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四)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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