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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通告

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改善市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区域包括源城区,东源县仙塘镇、新港镇和江东新区辖区。

二、本通告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树枝、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薯类、豆类、瓜类、果类、甘蔗等农作物收成后剩余的物质。

三、源城区人民政府、东源县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组织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城管、农业、交通运输、公路、林业、公安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查处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四、源城区人民政府、东源县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要制定政策措施,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并做好禁烧相关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随意焚烧垃圾、秸秆等物质危害性的认识,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五、凡违反相关规定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对当事人处以2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工作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各新闻媒体将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八、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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