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在偏僻山场制毒 分别被判无期及有期徒刑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陈碧霞 他们本是陌路人,却因为制毒成为罪恶的一路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发生在一处农村偏僻山场内制毒上吨的案件。被告人许某齐、陈某存、夏某清、张某华、刘某明犯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8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 年10 月,许某齐受范某疆、陈某文(均另案处理)等人指使,为范某疆租来紫金县古竹镇潮沙村老虎坑水库的一处山场,用来制造毒品。
2014 年11 月12 日,许某齐、陈某存(男, 40 岁,广东省龙川县人)与陈某文等人根据范某疆安排到河南省购买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 粉”)的原料,回至古竹镇潮沙村老虎坑的山场后,与范某疆、陈某文组织的人员在该山场的猪场内制造出氯胺酮82 包(每包约1000 克)。
2014 年11 月15 日,许某齐、陈某存与陈某文等人再次根据范某疆安排到河南省购买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原料,回至古竹镇潮沙村老虎坑的山场后,与范某疆、陈某文组织的夏某清、张某华、刘某明等人在该山场的猪场内制造氯胺酮。同年 11 月18 日,公安民警在该制毒场所内将正在制毒的陈某存、夏某清、张某华、刘某明及放哨的许某齐抓获,现场缴获并检出氯胺酮成分的粉末状晶体5500 克、淡黄色粉末状晶体1100 克、淡黄色固体液体混合物655.515 千克、黑色有刺激性气味液体266.415 千克、淡黄色液体 159.025 千克。
另据法院查明,5 名被告人中,有4 名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存、夏某清、张某华、刘某明犯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8 年至13 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许某齐被判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5 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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