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3男子接国外大麻包裹获刑 莫贪小便宜成帮凶
为了获取高额的报酬,3 男子不惜以身试法,接收从美国寄来的毒品大麻包裹,殊不知当他们受非法利益所驱使的同时也亲手给自己带上了手铐。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接收境外毒品案,被告人黄某泉、任某光、叶某军犯走私毒品罪,分别被判刑1年至拘役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接收大麻包裹被抓
2014年12 月下旬,香港人“阿平”找到黄某泉(男,48 岁,惠州市惠城区人),要其帮忙接收从美国寄来的毒品大麻包裹,并许诺给予高额报酬,黄某泉答应了。后黄某泉虚构了姓名为“邓万强”的人作为包裹接收人,并制作了假身份证,找到任某光(男,49 岁,惠州市惠城区人),说自己要帮朋友接收大麻包裹且报酬较高,指使任某光寻找乡下偏僻地址作为收件地址。任某光则找到叶某军(男,49 岁,河源市龙川县人),要求叶某军提供家乡地址并帮忙代收包裹,承诺事成后给予两三千元的报酬。叶某军提供了“龙川县赤光镇××饭店”的地址给任某光,并答应帮忙代收包裹。
包裹到达后,由于邮政局不同意他人代收包裹,叶某军无法领取。2015 年1 月22 日,黄某泉持“邓某强”的假身份证与任某光、叶某军一起来到龙川县邮政局附近,准备领取包裹。河源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将前来领取包裹的黄某泉、叶某军抓获,查获毒品大麻4590.6 克(绿色植物),在外等候的任某光见机逃离,后于2015 年5 月11 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3人犯走私毒品罪获刑
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泉、任某光、叶某军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作了辩解和辩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 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泉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万元;被告人任某光判处有期徒刑9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被告人叶某军判处拘役6 个月,并处罚金3000 元。一审宣判后,3 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国家进行严格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走私”毒品是指携带、运输、邮寄毒品非法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法官提醒,代收国际快递已成毒品走私新手段,市民切勿贪图高额回报,沦为毒贩走私毒品入境的帮凶,否则面临的将是牢狱之灾,届时悔之晚矣。
本报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陈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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