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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两男子流窜作案盗狗31条 被判刑!要罚款!

本报讯 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朱小巧 去年,连平县内发现多起家狗及宠物狗被盗案,严重危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日前,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疯狂盗狗案件,两名偷狗男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8000 元和6000 元;两名收购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 年1 月至11 月10 日期间,被告人丘某广、肖某武事先商量盗窃事宜,由肖某武驾驶悬挂假车牌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搭载丘某广,并随车携带自制套狗铁线圈、铁笼、狗钳、胶钳、捞网等工具进行作案,从韶关市翁源县出发,到翁源县县城周边、韶关市新丰县、河源市连平县等地方,沿途实施盗窃家狗行为,被告人丘某广、肖某武共盗窃作案 29 宗,盗得家狗31 条,经鉴定,被盗的家狗总价值人民币20111 元。被告人将所盗的家狗部分卖给被告人官某展、余某明经营的狗场,案发后,被告人官某展、余某明的狗场中经查证有7 条扣押的家狗,已归还给失主叶某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广、肖某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家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明、官某展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家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某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 元;被告人肖某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 元;被告人余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 元;被告人官某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 元。宣判后,4 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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