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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源市第四次 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 院决定于2018 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 查。本次普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的一项 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 院决定于2018 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 查。本次普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的一项 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 象、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规范界定各类 普查报表实施范围,河源市四经普领导小 组办公室将于2018 年9-12 月在全市范围 内开展普查前的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告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我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 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 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清查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地址、联 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等单位基本属性信息 及从业人员数。

三、清查方式:普查员携带数据采集终 端(PAD)上门进行“地毯式”逐一调查。

四、清查时间:2018年9-12月。

五、普查对象义务:所有普查对象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 查条例》的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机构、 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按照单位清查的具体要 求,准备好相关证照和财务资料,按时、如实 地填报清查表。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 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 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 处罚。

六、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责任:对被 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各级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责任严格予以保 密。普查所收集的资料不作为对普查对 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 行为的依据。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 经济普查条例》的情形,可向河源市第四 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县 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

七、业务咨询及投诉建议电话(见右表) 特此公告

河源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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