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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双走上贩卖毒品不归路 90后情侣皆获刑处罚金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陈碧霞 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为增强全民禁毒意识,提醒大家拒绝毒品,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以案说法,通过真实案例讲解毒品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情侣共同贩毒

双双获刑并处罚金

2015年初,邹某在龙川县城认识了正处于花信之年的杨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经杨某介绍,邹某认识了制毒人员罗某(已判刑)。2015年5月中旬,邹某、杨某联系罗某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经双方电话联系后,邹某带着杨某一起,以每千克19000元的价格向罗某购买了3000克氯胺酮,并支付现金19000元,尚欠罗某毒资38000元。邹某、杨某购得毒品后进行打包销售,邹某又通过其朋友分销毒品,除部分用于共同吸食外,将毒品贩卖给黄某等吸毒人员。2015年6月初,杨某离开龙川县回四川省,邹某掌控毒品继续销售。2015年6月22日,邹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25日,杨某在湖南省常宁市被抓获归案。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邹某、杨某两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觉抵制毒品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杨某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不强,在认识贩毒人员邹某之后,为邹某贩卖毒品牵线搭桥,并在邹某的唆使下共同贩卖毒品,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失去了宝贵的自由。

“借此机会,也呼吁大家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自觉抵制毒品以及关于毒品犯罪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投身参与到禁毒行动当中。”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表示,河源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安居乐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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