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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反洗钱知识科普 防范洗钱,从我做起

编者按:通过开展“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向广大民众普及反洗钱知识,有效引导客户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配合金融机构正确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了解办理金融业务常识及相关注意事项,防止客户参与犯罪洗钱或无意成为犯罪分子洗钱帮凶,杜绝出借个人身份证件和账户,不断提高广大民众自我保护意识。

(一)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客户在金融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时,应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必要资料,填写基本身份信息,并按规定说明资金的性质、用途等。

2.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或要求银行办理金融业务达到规定数额时,要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配合银行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3.客户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要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4.客户投保、退保、赔偿或领取保险金超过一定数额时,应按规定出示相关人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相关人员基本身份信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5.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应向金融机构出示相关信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重新识别工作。

6.客户在金融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根据金融机构提示或主动及时更新身份信息。

(二)反洗钱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三)反洗钱与自我保护措施

1.不随意出借身份证件供他人使用。

2.不随意出借账户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转资金。

3.不随意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

4.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

5.不参与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务,如地下钱庄。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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