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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法治力量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邹菡萏 前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弥补了我市在文明行为立法方面的空白。

《条例》规范市民文明行为体现河源特色

《条例》共三十条,不分章节,体例简单清晰,坚持问题导向,内容涵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生态、交通、社区、乡村、家庭、校园、旅游、经营、网络、医疗、养犬、执法与服务14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及弘扬社会正气、践行绿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弘扬红色文化、弘扬客家文化等4个方面倡导的文明行为规范,并从设施保障、文明创建评选和表彰奖励等制度设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措施,以及规定了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后,还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参考借鉴各地的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又注重体现河源元素。《条例》结合河源地域情况,率先倡导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从保护大气环境、水环境、山林资源、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等方面进行文明行为规定,进一步强化保护河源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同时,聚焦乡村振兴,规定“乡村文明行为规范”等内容;提倡讲好河源红色故事,鼓励创作红色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等。此外,还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客家特色民居与历史建筑,支持河源客家山歌、紫金花朝戏、忠信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写进条例,契合河源客家特色,进一步推动河源优秀客家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

广泛征求市民意见以法治力量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深度融合、推动河源文明城市建设的具体实践,也是深化河源精神文明创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高。然而,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仍迫切需要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在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环境保护、网络文明、家庭文明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以法治的力量引导、规范和促进市民的文明行为,着力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河源的城市文明程度。

根据市委安排,在《条例》的制定出台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组织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单位迅速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法规制定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全力抓好立法起草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程序,在充分吸收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三次审议并通过,于今年9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将强化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条例》公布后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法规实施的监督,全力推进《条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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