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 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徐晓曦 网络主播作为人数众多的新型就业形态,其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攀升。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双方约定为民事合作关系,但又对网络主播的管理、收入分配、工作内容作了事无巨细的约定。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范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做网络主播工作。双方签订《网络主播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为民事合作关系,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某文化传媒公司无需向范某支付社会保险金和福利。同时约定范某应每月真唱歌曲数最低为300首,按照每月直播26天计算;范某不得擅自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直播,如有违反,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对范某一切的商演活动相关的活动流程、时间等拥有最终决定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某文化传媒公司承诺第一个月保底工资5000元,范某在该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却只收到1000元,双方因报酬金额发生争议。范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机构认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某文化传媒公司则辩称双方是民事合作关系。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从本案来看,在管理方式上,某文化传媒公司对范某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等都有要求,并且范某需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需服从公司的管理,某文化传媒公司对范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从收入分配上看,范某的报酬由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且范某如擅自在第三方竞争直播平台直播或签订经纪事宜的,所得收入全部归某文化传媒公司所有,并支付违约金。从工作内容上看,范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系某文化传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应补足4000元工资给范某,并赔偿经济补偿金2500元。
办案法官提醒,网络主播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型就业形态,其与协议相对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体现的“合作关系”本质予以认定,并按照认定劳动关系相关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例运用劳动法基本理论,从经济、人身从属性等方面分析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为界定网络主播关系的认定提供指引,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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