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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今起实施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为公办幼儿园

本报讯 记者 邓宇珊 日前,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河源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办法》将于今年5月10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实施办法》指出,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区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等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根据《实施办法》,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纳入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对于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按照当地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学位问题。

《实施办法》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配套幼儿园要与所在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实施办法》提出,商住用地开发、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标准足额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用地的居住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调高容积率的商品住宅项目应按人口增加比例调增配建学位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及装修,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和使用的条件,《实施办法》明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要达到国家标准,设计方案要达到国家规范,装修标准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门、道路、运动场地、园所绿化、办公及教学设施设备、水、电、网络等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配套完善,移交的幼儿园应具备入园条件。配套建设幼儿园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验收报告内容详实,结论明确,签章齐备,质量技术资料完整。同时,各项单体建筑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为公办幼儿园

《实施办法》指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属地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具体招生规则及范围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准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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