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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结伴河边玩耍溺亡,谁担责? 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河边消夏,孩子结伴戏水,却不幸发生溺亡惨剧。痛失爱子的父母将一同玩耍的同伴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未成年玩伴究竟该不该为意外担责?和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法院)审结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对因孩子溺水引发的纠纷作出裁判。

2024年3月,5名未成年人(年龄8-11岁)相约到和平县某桥下水潭玩耍。起初5人在浅水区玩沙、玩水,后其中3人(包括死者小明,10岁)往深水处走,小明与小红(8岁)不慎落水。同伴小东(11岁)救起较近的小红,但因水深不敢过去拉正在水中挣扎的小明,只能呼喊其赶紧游回来。岸边的小丽(9岁)与小天(11岁)发现后大声呼救并用电话手表报警。救援人员赶到,但小明不幸溺亡。小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与小明一同玩耍的四名同伴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几名同伴均为未成年人(均未满12周岁),虽对到河边玩耍及到河中游泳可能导致的危险有一定的风险认知,但身体及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情况时自保尚有不足,并非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在小明溺水时,在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能给其他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赋予超过其能力的义务,同时其他同伴呼喊、报警等行为,已尽到与其年龄、智力、体能、阅历相当的一般救助义务,因此,同伴对小明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后,小明的父母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每一起未成年人溺水悲剧的发生,都向社会敲响警钟。未成年同伴并非法律规定的法定救助义务主体,本案中救助主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救助能力有限,不应苛责其必须成功施救。如悲剧不幸发生,除亲自救助外,同伴可积极采取呼救、向周边成年人求助或报警等合理方式,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救助行动,争取最佳救援时间。

办案法官提醒,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承担监护责任,尽到教育和保护义务,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暑期是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高发期,家长应尽到更严密的监护职责,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本报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徐晓曦 黄湘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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