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工伤 共建和谐|《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已施行 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全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10 月1 日起施行。黄海英 制图
《实施办法》明确,工伤预防项目是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项目和培训项目。宣传项目是指面向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开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知识推广、警示教育宣传等与工伤预防相关的宣传项目;培训项目是指面向用人单位职工开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培训、案例警示等与工伤预防相关的培训项目。
同时,工伤预防费只能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并结合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合理控制工伤预防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在项目申报主体方面,面向我省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依法参加广东省工伤保险的相关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同一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在同一年度申请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宣传与培训内容应当按照独立项目分别申请;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
《实施办法》对项目管理机制作出多项调整,将原“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统一规范为“工伤预防工作协调会议”,由人社部门会同卫健、应急、工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召开,研究工伤预防项目重点领域的确定、项目评审及确定、用款支出计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明确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和管理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机构推荐的专家中择优组建,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工伤预防专家;健全项目立项确定机制,将专家评委会评审项目范围,由参加遴选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扩大到职能部门申报项目,实现社会组织和职能部门申报项目统一评审,未通过的项目由人社部门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原因和结果。
在服务机构准入方面,《实施办法》要求提供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且业务范围包括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从事相关业务两年及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同时具有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实施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推动工伤预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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