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推进户籍改革放宽城镇户口准入
本报讯(记者 张涛 特约记者 吴建章)凡在和平县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在现居住地居住已满两年以上的农村户口人员,可申请办理和平城镇常住户口。这是和平推进城镇户籍改革推出的新举措。
日前,和平县制定《和平县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该方案规定:在城镇务工,签订劳动合同3 年以上的人员;在城镇经商和兴办第二、第三产业,固定资产达5万元以上的人员及随其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外商、华商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企业,经批准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照顾在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屋的居民及其随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在城镇,因各种原因持证未落户常住户口的人员;优秀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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