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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先赔合理吗?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网购食品出现问题,网站先赔的要求是否合理,引发网友热论。

     正方:是网购食品的“权益险”

     如果食品销售者所在的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就问题食品承担连带责任,能够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就相当于给消费者网购食品加了一道“权益险”。比之分散、经营不稳定、责任意识参差不齐且身份模糊的网络食品销售商,网站经营更稳定、实力更强、身份信息更明朗、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更强,消费者找网站维权也更容易,网站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此外,还能够倒逼网站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把好准入关、日常监管关,积极清退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经营者或者有经营瑕疵的食品经营者,积极向出售问题食品的经营者追偿。这样,就能够有效净化网络食品市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就能够从根源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李英锋

     ——摘自《燕赵晚报》

     反方:网购平台先赔还需界定

     从确保食品安全和促进交易安全上考量,“送审稿”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完全应当的。但这一要求仍然空泛,还需进一步细化和限定。而要求第三方平台 “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也嫌过于笼统和模糊。像淘宝这样的第三方平台,本身并不生产食品,而只是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可交易的网络虚拟集市,它是否有必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的修订,除了应厘清平台、店家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之外,更应细化违法责任的承担方式,让既定的规则能够落到实处。“送审稿”规定的是平台先赔付,是附条件的连带责任,即只有在平台“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才应先行赔付。这里的“法定义务”,无疑也有进一步具体化的必要。

     王云帆

     ——摘自《京华时报》

     栏目主持: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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