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增多 法官:应从源头抓起
随着物质文化的日益繁荣,精神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等领域的发展。然而,在繁荣发展的背后,也潜藏着一股污水浊流,那就是淫秽色情内容的不断泛滥。淫秽物品引发的犯罪与日俱增,从中折射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缺乏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有效监管、整治,色情物品买卖屡禁不止。近日,源城区法院审结了2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案例
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案例一:被告人梁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电话联系不知名商家,购买了储存有淫秽视频文件的移动硬盘。2014年2月,被告人梁某在河源市源城区上角社区中心街自己经营的小商店内将购买来的淫秽视频文件储存在电脑上,把淫秽视频复制到顾客的移动设备上获利,每部售价0.5 元至1 元人民币不等。2014 年4月25日,被告人梁某以10元的价格贩卖了35部淫秽视频到丁某的手机上。同年4月 2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梁某。
源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随案移送的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2013 年9 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自己位于源城区长塘路的“酷派牛仔”服装店,利用电脑在网上下载2875 部淫秽视频存储到电脑,通过把淫秽视频复制到顾客的移动设备上获利,每部售价1 至2 元人民币不等。2014 年4 月29 日,被告人李某以20 元的价格复制下载了36 部淫秽视频到丁某的手机上。同年4 月30 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某。
源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5 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随案移送的台式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应从源头开始治理
源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电脑的广泛普及和网络产品的丰富多彩,使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同时,网络环境污染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黑社会,网络诈骗,网络个人隐私走光……治理网络,已成了监管部门的重中之重。要想有效杜绝手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内容监管、从源头治理,尽快制定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内容的判定标准,以便更加规范有效地清理和过滤违法有害信息。同时,针对运营企业提出的整改措施,相关部门及时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全面治理淫秽色情问题。
本报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李振华 赖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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