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容留他人吸毒案上升 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
今年,随着明星扎堆吸毒案件屡屡曝光,“容留他人吸毒”这个名词渐为公众关注。据源城区人民法院统计,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在涉毒犯罪中所占比例虽不足两成,但上升趋势明显,从2012 年的3 件6 人,上升到今年的11 件15 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也更为“丰富”,既有发生在酒肆游乐场,也有窝藏于出租房家宅。
案例一
K 歌房的“一条龙”服务
去年7 月6 日,张某想和朋友 “嗨”一下,便给谢某9000 元钱,让其找个地方供唱歌喝酒吸毒。于是,谢某订下城区某俱乐部包房作“嗨场”后,为掩人耳目和搞气氛,找到杨某负责开门、望风,聘请专人负责“打碟”(播放音乐助兴)。当日,张某支付了5000 元房费后,带着一帮朋友到场唱歌喝酒,并提供“k 粉”、“****”吸食助兴,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杨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工具或帮助,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主次作用,谢某、张某、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 个月、7 个月、6 个月,并处 1000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
案例二
毒贩子容留“瘾君子”
黄某系“瘾君子”,为满足吸毒消耗,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并且为招徕顾客,多次容留一众瘾君子在其出租屋内吸毒。2013 年12 月至2014 年1 月间,黄某先后在其出租屋6 次贩卖累计价值 760 元的“****”给4 名吸毒者,并容留“顾客”在其出租屋内吸毒15 人次。今年1 月,公安民警在该出租屋当场抓获5 名吸毒人员,并缴获“****”净重6.32克。
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在其出租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
出租屋成乡党吸毒场
从2013 年9 月起,来河源务工的邹某,在河源市区某公寓租了个房间,多次提供“****”给来访毒友张某等3 人吸食。后来,邹某在出租房内与上述毒友“享用”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6.73 克“****”及吸毒工具一批。在审讯过程中,邹某还供认,不少老乡知道他有****,有瘾的就会过来吸,除了张某几个常客外,还有多个老乡到出租屋吸食过****。
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 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
小青年把自家当“烟馆”
不满20 岁的李某,家住城区,由于沾染上毒瘾,从2013 年10 月起,数次把毒友领到家中,提供毒品共同吸食,并用矿泉水特制的 “冰壶”烫吸吸食。同年10 月29 日,李某和毒友一起吸完****,去某酒店找朋友的时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通过医院检验,3 人均测出吸毒尿检为阳性。
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报记者 梁小鸿 通讯员 雷江辉 李振华 李冰
法官点评
容留他人吸毒即是犯罪
据源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吸食毒品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如果现在还认为,自己既不贩毒又不吸毒,也不收钱,只是出于亲情、友情或是好客,提供一个场所让他人吸毒,或者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了一个场所,不会构成犯罪,那就是大错特错了,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同样也是犯罪,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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