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学习贯彻《航道法》内容 推进水运事业发展
本报讯 记者 吴奕镇 通讯员 赖一波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坏航道通航条件的,可收扣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为更好地掌握和了解《航道法》的内容和实质,促进航道建设、管理、养护、保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河源水运事业健康发展,昨日上午,市交通局、航道局、海事局等单位以及水运事业的企业参与《航道法》宣贯会,并在会上学习《航道法》的相关内容。
会上,省航道局律师方荣裕为学员主讲 “走进《航道法》”专题学习。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今年3 月1 日起施行,共 7 章48 条,这也是继200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港口法》后,成为内河航运界第二部重要的行业法律,为新形势下依法治航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航道法》明确了航道的定义、政府预算资金保障的义务、航道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设立了通航建筑物五同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航道保护范围三个核心制度;规定了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养护职责。
另外,对于破坏航道的行为,《航道法》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比如,在通航水域上建筑桥梁等建筑物,建筑单位应当设置航标等设施,对违反规定的处5 万元以下罚款;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下罚款。“以前对航道内的采砂行为,航道管理部门只有监督权,没有处罚权”,方荣裕表示,《航道法》实施后,如有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坏航道通航条件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扣押或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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