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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钱给对方没要借条 拿微信截图当证据获认可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王丽莎 陈碧霞 近年来,微信、QQ 等网上社交软件已成为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少的工具。如果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工具里的内容可作为诉讼证据吗? 日前,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

2016 年,诸某在与卢某的微信聊天中表示要向卢某借钱,后卢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帐等方式共借了6266 元钱给诸某,又委托朋友转账400 元给诸某。卢某共借了6666 元给诸某,诸某承诺于2016 年8 月16 日偿还欠款。然而到了还钱期限后,诸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偿还借款,卢某认为诸某的行为严重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卢某将他们之间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后作为证据,起诉至源城区人民法院追讨欠款。

卢某提供的与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诸某在微信中承认借款,可以确认其与卢某发生6666 元的借贷关系。另查明,由卢某提供的诸某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诸某微信用户名、转账记录户名、法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应诉材料给诸某并由诸某以其真实姓名合法签收来看,可证明向卢某微信借款的微信号使用者、卢某转账的对象以及卢某起诉的对象确系为诸某本人。

源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卢某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互相印证,原告卢某与被告诸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对原告卢某主张的借款本金6666 元予以确认。原告卢某请求被告诸某偿还借款6666 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诸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卢某偿还欠款6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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