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被拘留15日处罚款2万元
本报讯 记者 苏远龙 通讯员 陈碧霞 法庭上撒 谎,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 理,该当何罪?近日,龙川 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 作虚假陈述的第三人李某 作出司法拘留15 日,并处 罚款2万元的决定。
龙川法院在审理原告 河源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 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公 司河源工程项目部及第三 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 李某并未向案外人龙川县 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 款394000 元,但第三人李某 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其向龙 川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了购房款394000 元。在法 官向其释明虚假陈述需承 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第三 人李某仍陈述其向龙川县 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购 房款394000 元。龙川法院 认为,第三人李某的行为已 构成虚假陈述,属于伪造重 要证据,其行为妨碍法院对 该案的审理,遂依法对其作 出司法拘留15 日,并处罚 款2万元的决定。
办案法官表示,诉讼当 事人陈述是证据的一种。 此案中,李某虚假陈述将 导致原告获得胜诉的可 能,侵害被告的利益,影响 审判的公正高效,损害司 法权威,属于妨碍民事诉 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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