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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9.5万元 为6名困难当事人缓解“燃眉之急”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陈碧霞 曾钰矞 为传递法治温暖,和平县人民法院积极作为,按照应救助尽救助、公平合理救助、辅助性救助等原则,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给予救助,确保司法救助工作落到实处,用到实处。近日,和平县人民法院先后办理3件司法救助案件,为6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9.5万元,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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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司法救助金 缓解生活压力

2022年1月,在和平县彭寨镇寨下村发生一起小型客车与轮式装载机铲斗碰撞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小型客车上人员陈某汶当场死亡,林某龙、林某欣经抢救后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陈某玉、林某化、曾某英、曾某祥等将轮式装载机铲斗车主梁某敏起诉至和平县人民法院。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梁某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玉、林某化、曾某英、曾某祥赔付各项经济损失。但判决书已生效且履行期已满,梁某敏仍未履行,后和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无财产可执行。

陈某玉、林某化、曾某英、曾某祥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向救助申请人及当地村委了解,申请人陈某玉的父亲陈某汶在该事故中死亡,其母亲在陈某玉幼时离世,父亲去世后家中仅剩陈某玉一人,现靠自己打零工生活,年收入一万元左右;申请人林某化、曾某英的儿子林某龙在该事故中死亡,林某化本人因事故造成腿部残疾,已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家中还有年仅四岁的孙子要抚养,靠曾某英务农来保证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人曾某祥的父亲林某欣在该事故中死亡,其母亲在曾某祥14岁时离世,曾某祥因智力缺陷于小学辍学,无法正常工作维持生计。

为缓解申请人生活压力,和平县人民法院积极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给予救助申请人陈某玉司法救助金10000元,林某化、曾某英司法救助金30000元,曾某祥司法救助金10000元,并鼓励他们坚定信心,渡过难关。

发放司法救助金 让申请人重燃生活信心

2020年8月,陈某平骑着自行车在和平县城路段,因陈某涛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陈某平九级伤残。但因陈某涛未完全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某平向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的182619元。经查,和平县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事故发生后,和平县人民法院向救助申请人及当地村委了解,陈某平已年满60周岁,无妻无子女,一人生活,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失去劳动能力,且为“五保户”,每个月靠低保发放的600元和亲戚接济生活,无其他经济收入。为缓解其生活压力,和平县人民法院积极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及时为其发放15000元司法救助金,帮助他走出困境。

无独有偶,2016年6月,袁某光受陈某清聘请拆除室内天花、线路,袁某如在离袁某光不远处的地方破拆墙体,期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在袁某如破拆墙体的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袁某光被倒塌墙体压倒,造成二级伤残。经审理,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清、袁某如需赔偿袁某光相应损失,但判决书已生效且履行期已满,陈某清、袁某如均未履行,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事故发生后,和平县人民法院向救助申请人及当地村委了解,袁某光因事故致二级伤残,大小便失禁,生活无法自理,家中有一位68岁老人、两个孩子,袁某光本人失去劳动能力,其妻需照顾袁某光和小孩,无法稳定工作,家庭靠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补助金度日,每个月低保金2000元左右,残疾补助金400元左右。为缓解其家庭压力,和平县人民法院给予救助申请人袁某光司法救助金30000元,希望能帮助其走出人生低谷。

司法救助,一头系着群众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和平县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接下来,和平县人民法院将坚持为民办实事,积极探索高效救助模式,避免被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不断提升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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