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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罪犯可在“高墙外”服刑

我市拟在2010年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本报讯 (通讯员 何伟文)前日,我市社区矫正会议宣布:今后,五类罪犯将可以走出高墙,回到社区内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
据了解,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类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和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也可以实施社区矫正。
会议透露,我市选定源城区和紫金县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并于2009年6月前完成试点,力争2010年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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