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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群体性事件干部要问责

      本报讯(记者 谢素德)日前,我市组织收听收看全省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全面部署该办法的实施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对于群体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问责。

      据悉,去年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6 项将被问责的情形。此次我省出台《广东省〈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将问责的情形再度细化。

      据了解,《实施办法》中有多条提到对于发生“重大事故和群体事件”的问责。包括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迟报、谎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等。问责的方式则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莫远航,市委常委、副市长杨耀初在我市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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