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城镇烈属每人月领千余元
本报讯(记者 张涛)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再次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农村烈属每人每月达到818 元,城镇烈属每人每月达到1035元。
为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市政府近日发出通知,从今年10 月1 日起,再次提高全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次提高标准后,农村烈属每人每月达到818 元,城镇烈属每人每月达到 1035 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达到805 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月935 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月580 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月821 元,红军失散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890 元,在乡复员军人提高到每人每月565 元,带病回乡军人提高到每人每月400 元,“五老”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 203元,参战涉核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助1至4级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5 至6级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7 至8 级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9 至10级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
通知提出,提高标准后,新增补助资金由各县区全额负担,市财政对全面落实新补助标准的县区,按新增补助资金的20%给予奖励,并将奖励资金纳入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列入预算安排解决。据悉,新标准从今年10 月1 日起执行,市政府提出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并在10月底前按新标足额发放,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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