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扶持专项资金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本报讯(记者 谢素德)近日,我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从2011 年起,市每年安排600 万元资金作为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区相应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200 万元,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根据《意见》,我市将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除设立扶持专项资金外,《意见》中有“含金量”的政策还包括,每年在省安排年度工业用地指标中不少于30%用于解决民营企业发展所需用地;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孵化期内处于创业期的研发、设计、创意型民营企业,其在市、县区工业园租用厂房的租金在1 年内由当地财政给予 20%的补贴;每个成功上市企业市财政当年度给予奖励300 万元,县区相应奖励资金不少于 2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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