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问责制 违采行为被曝光就问责
本报讯(记者 谢素德)为坚决遏制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日前,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实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问责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如违法采矿行为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或被国家和省有关领导批示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市直和县区管理责任人不计宗数直接进行问责。
早在去年12 月召开的2010 年第21 次市委常委会议上,市委书记陈建华就提出,要在今年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工作实施问责,以强化对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管理,严肃查处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滥采乱挖行为,让资源优势真正转换成为经济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过酝酿讨论,我市《关于实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问责制的通知》近日正式印发,明确了市、县政府部门以及国土资源、林业管理、公安机关、环保、供电等部门的责任。
通知指出,凡无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以采代探及在勘查期间进行矿产品加工的,无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证进行开采的,已关闭违法开采矿点再次开采的,以及持采矿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办理林地、环保、水务、安监等部门相关手续开采的,均可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各县区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打击不力,如当年发生5 宗以上将对辖区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如发生10 宗以上的,将给予分管领导行政处分;发生12 宗以上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发生15 宗及以上的,将责令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并对县区党委主要领导作组织调整。此外,市直国土、林业、公安、环保、供电等部门也相应担责,发生宗数超限的,主要领导将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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