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社会保险法》实施给百姓生活带来诸多利好
7 月1 日,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
由于这部法律涉及每个人的利益,因此又被称为“民生大法”。
那么,该法实施后会给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利好?日前,本报邀请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刁桂军对该法条款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失业人员免费参加医保
案例:半年前,李女士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了,她由此成为按月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不幸的是,一直体弱多病的她被诊断出染上了乙肝病毒,需长期注射治疗,但在失业期间的她一直没交医保,现在每天都在为医疗费发愁。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据该法规定,李女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当然,李女士享受此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先行垫付告别“伤无所医”
案例:参保人张小姐在上班的路上因遭飞车党抢劫而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必须住院治疗。但抢劫者逃逸,公安机关还在侦查,其住院的医疗费用,该谁来负责呢?
解读:按照以往的情况,张女士的家属只能三番五次去单位找领导协商或者询问公安机关有无破案。《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这些原由单位报销的医药费,可以由医保基金先垫付,然后由医保中心向单位追偿。因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患者垫付负担减轻
案例:很多参保者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就是当事人或者亲属得了重病要住院,在住院期间,高昂的医疗费用也只能先个人垫付,如果资金困难还得东借西凑,有不少患者因此而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期。
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医疗保险费用都是过后结算,一些费用需要患者或亲属先行垫付。但现在,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29 条明确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这样直接结算不仅减轻了参保人员垫付的负担,也减轻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今后将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也就是说,即使在河源参保,今后去广州看病,身上也不需要带很多的钱,在广州同样可以实现异地结算。
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
案例:在某公路工程公司打工的邱大叔在施工时因钢筋架倒塌被砸伤,面对10 余万元的医疗费,工程承包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邱大叔为此不得不四处筹钱治疗,最后通过法律手段用了长达4 年的时间才追回工伤赔偿。
解读:《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垫付追偿制度。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保障受伤职工及时就医,但所在的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费异地报销不是梦
案例:28 岁的江西赣州人吴先生在河源打工已有两年多了,按照他现在月平均工资3000 元算,他每月需缴费240 元,吴先生担心:“我回老家工作的话,是不是白交了?”
解读:《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仅如此,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样,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也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见习记者 吴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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