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路交通安全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 2011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新条例》加大了对酒驾、屡次违法、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据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指导员张志健介绍,《新条例》处罚标准有所提高。《旧条例》实施5 年来,全省各地道路交通管理中不断出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处罚标准更高的《新条例》势在必行。
张志健说,《新条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 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 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 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机动车有3 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新条例》同时对营运出租车违规行驶、助力车交通事故、泥头车等8类车辆也作出了新规定。
今年8 月初,在市区沿江路东埔小桥路段,一辆小轿车追尾撞上一辆出租车,但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是两车轻微受损,但两车车主却因此不愿离开事故现场,而当时正逢下班高峰期,导致该路段严重阻塞,为了疏导交通,我们交警大队不得不出动了20 多位警员。”张志健说,如今《新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如果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处1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报记者 吴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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