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记者 谢素德)我市将积极探索家庭寄养新模式,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继续完善家庭寄养政策,大力发展家庭寄养,推动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家庭寄养,推进亲情化教育。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定为: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 元,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和医疗康复费及水电费,不包含儿童大病救助费;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 元。要求各县按照属地划分,负担本地区孤儿养育经费,孤儿原享受的城镇或农村五保低保待遇不变,同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意见还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渠道解决。此外,孤儿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经费由所在地财政负担。
实施意见明确,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发展孤儿的学前教育,保障孤儿从6 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减收或免收部分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同时,积极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特殊教育事业。在孤儿就业方面,要求将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困难群体就业认定范围。孤儿就业困难的,优先给予就业指导和就业帮扶。
为让孤儿“居有其所”,意见要求,农村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资助。城市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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