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 张涛 通讯员 李锦文)在今年的“春风行动”中,我市开展了相关新劳动条例的宣传活动,以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为引人关注。昨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实行,今年起,我市所有的工伤认定都将依据新的《条例》进行。
在采访中,不少企业职工表示,对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不是很清楚,遇到问题也不知道如何解决,他们对社保、医保、事故赔偿等方面非常关注。据介绍,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比原条例增加了10 条、修改条款66 条。新条例增强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功能,率先建立了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并解决了工伤保险中的一些实践问题。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对职工利好的消息。比如,死亡待遇从原来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 个月调整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这样的调整让因公死亡的待遇比原来增加了近30 万,从原来的11 万调整到目前的接近40 万。《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提高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2010 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是1.9 万多元,以2 万元计算,2 万元×20 倍=40 万元;而原来的补助金标准是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倍,以2000 元计算,2000 元× 60 倍=12 万元。也就是说,比2011 年《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提高了近30万元。
据悉,这次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也视同为工伤。
另外,《条例》也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 个月至3 个月本人工资;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受聘时因工作受伤的赔偿问题,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也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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