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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该不该有补偿?

     拾金不昧或可获10%实际奖励?

      近日,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 10%给予拾遗者。此语一出,引发了公众的热烈议论。

      正方:

      拾得人应有报酬请求权

      现在是经济社会,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在情理之中。实际中,拾得人要妥善保管拾遗物品,还要打电话、发微博找寻失主,若联系失败须将物品交到公安机关,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请求权。若法律能对拾金不昧给予奖励、予以肯定,就能提高失物找回的概率,让遗拾双方都得益。

      网友喜喜

      反方:

      应给社会自律多留空间反对。虽然《规定》使用自愿的字眼,但实际上这无异于道德捆绑。按照国人心理习惯,丢失的钱物被奉送回来,一般都会主动给予报酬。但此事一旦规定,原本的美德无形中就变成了履行道德义务。因此,出台相关规定,无异于给失主以心理暗示。个人认为,拾金不昧的奖励措施,很大程度上同净化社会风气、提升道德建设有关,但实际上,东西失而复得的概率并不是百分之百,从各方面来说失主也算是“受害者”,如果在“受伤害”后,还需要道德捆绑奉送10%,这样心里也不爽。一言以蔽之,维护社会道德风气,凭什么就得老百姓私掏腰包?捡钱归还谢与不谢,该是公民自己的事情,至于发生其他意外,才是法律、管理部门发挥作用的时候。类似公民的私活最好不要去粗暴干涉,只有给社会自律多留些空间,才是唤醒道德发挥作用的良药。

      网友纳兰微微

      摘自河源民生论坛

      栏目主持:黄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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