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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发高温补贴最高罚一万

     本报讯(记者 张涛)“高温补贴”发不发,不用再看老板的脸色或心情。《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正式施行,提出用人单位必须向高温作业者发放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违者将挨罚。

      《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辖区气象台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每年6 月至10 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不含)以下的,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温天气下单位和企业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措施是应尽的义务。从历年对工地的抽查情况看,我市大多数工地的防暑降温措施逐渐走向规范。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夏季防暑降温和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体系。

      据悉,我市一直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在高温天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并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督促用人单位在6 至10 月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月150 元的高温津贴,非高温作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更多信息详见河源民生论坛:http://bbs.hynews.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4050&pid=798018&page=1&extra=#pid79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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