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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地块搭建起大棚生产冒牌卷烟 3名“股东”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黄仕忠 通讯员 源法宣)日前,源城区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对方某鹏、江某权、邬某平3 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年、一年零二个月、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0000元、80000元、6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 年5 月,被告人方某鹏伙同陈某顺(外号“老宋”、在逃)、方某荣(在逃)等人共同出资150000 元在源城区源南镇白田村大塘埔小组桂山农场狐狸凹租用白田蔡家庄蔡建宁的地方搭建大棚厂房、宿舍、办公室,购置了两条生产假烟的生产线(组装的卷烟机、接装机各2 台)用于加工、生产假烟。同年6 月中旬该厂开始生产假烟,聘请被告人江某权负责看守假烟加工场周边的安全、不准陌生人进入厂房范围内、开车接送“股东”进出,聘请被告人邬某平在厂外围、必经路口负责望风、不准陌生人、车辆进入厂区。2011 年7 月19 日,源城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警察在生产现场抓获三被告人,缴获组装卷烟机、接装机各2 台、烟丝3.464 吨、滤嘴棒(半成品)150 万支、白乳胶303 公斤、印字水松纸13000 公斤、烟支(假冒双喜经典、白沙、红梅、红槐)405 万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鹏、江某权、邬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为图不法之财,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现场缴获组装卷烟机、接装机、烟丝、烟支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 1647359 元,其中组装卷烟机、接装机各2 台价值共240000 元。

      被告人方某鹏出资,并占有股份,且分工负责运送假烟安全,是主犯,被告人江某权、邬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三被告人行为是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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