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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

《特别规定》的出台给女工更有力的人权保障。本报记者 陈仕平 摄 

     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公布施行。《特别规定》共有16 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昨日上午,市妇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特别规定》的出台,妇女非常欢迎,这是女职工期盼已久的一项法律制度,堪称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和工作环境权的一项重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特别规定》的出台给女工更有力的人权保障。本报记者陈仕平摄

      防止性骚扰不再是口号

      记者注意到,《特别规定》第 11 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市妇联相关负责人说,此前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笼统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原来许多年轻女士或多或少在公共场合、办公场所受到过不同程度和形式的性骚扰,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事后为此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因此多数人选择了逃避。这次《特别规定》使妇女人身权利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同时对违反条款设立了法律责任,对性骚扰者产生震慑。

      该负责人分析说,“应当”一词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只要违反此项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规定》既然明确企业“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意味着,没有做到就要负责任。此次雇主责任的明确,将使防止性骚扰不再是口号,更具“可操作性”。

女工生理方面有了保护

      这次《特别规定》除了关注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身体和生理方面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强调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 天增加到现在的98 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 “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再次,对女职工权利救济的规定体现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衔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记者注意到,《特别规定》的出台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特别强调了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既是体现公平的需要,也必将有力地推进女职工实现劳动权利,促进就业平等,也是基于保护母性的目的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是实质平等的具体体现。

用人单位违规或罚30万

      《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即违反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处 5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当前我市妇女普遍存在维权意识淡薄、不善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市妇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大对《特别规定》的宣传力度,帮助广大妇女领会《特别规定》的精神实质,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帮助她们合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悉,市妇联将结合5 月13 日母亲节开展系列宣传《特别规定》的活动。

     本报记者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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