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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抵押引发连串官司 过错方和解后自查自纠

     这边官司刚停,那边官司又起。龙川县两户人家的房产证,被人冒签名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进行贷款。为“解套”,他们将某金融机构告上了法庭,最终建设房管部门根据判决,撤销抵押登记。没有了抵押,金融机构担心贷款的回收情况,又与建设房管部门打起了官司。

      近日,记者了解到,这两起房屋抵押登记纠纷案,最终选择调解结案。某金融机构和龙川县建设局对各自存在的过错分别进行了反思,提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解决方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

无意发现房产被抵押

     2006 年,骆先生在龙川一开发区购买了一幢两层楼房,并于 11 月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10 年,骆到深圳一银行贷款咨询时发现,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于2009 年1 月向某金融机构贷款10 万元,并用遗失的房地产权证作为贷款抵押。

      为“解套”,骆将该机融机构告上法庭。龙川县人民法院于去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某金融机构于 2009年1月与“骆先生”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骆先生”、“邱女士” 名义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另一名姓谢的当事人于1994 年购买的房子也同样出现被人冒用签名办理了抵押贷款的情况。龙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以谢先生等名义与某金融机构于2007年8月形成的事实抵押合同关系无效,并于2011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

      抵押登记被撤销

      去年11月18日和12月6日,依据两份民事判决书,龙川县建设局分别作出了两个决定:撤销龙房交押贷登记字第№200710×× 号《房地产抵押贷款他项权利登记》;撤销龙房交押贷登记字第 №20092××号《房地产抵押贷款他项权利登记》。

      抵押登记被撤销,今后贷款还怎么回收?某金融机构认为,龙川县建设局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未尽到实质审查义务,在申请办理他项登记不是房屋产权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了他项登记,现又唐突地作出撤销决定,给原告收回贷款造成极大的困难,遂于2012年1月11日诉至龙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原告所发放的贷款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和解后自查自纠

      法院受理后,被告龙川县建设局称,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材料完备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行为程序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撤销决定是由于原告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另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原告及其经办人员工作不到位,在放贷前未尽到审核义务所造成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院行政庭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认为原告某金融机构熟悉信贷业务,明知办理抵押贷款应尽相关审查义务而未尽其责,存在明显过错;被告龙川县建设局为原告进行抵押登记是规避原告的风险,其未对相关材料尽严格审查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双方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如能通过和解协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仅能给双方提供一个自查自纠的平台,还能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好双方关系。

      近日,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原、被告对各自存在的过错分别进行了反思,提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解决方案,并最终达成一致和解协议。

      本报记者 黄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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