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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高温补贴应不应该征税”

     广东省率先在全国对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作出明确规定,标准为每人每月150 元,每年按月计发,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数折算的高温津贴为每人每天6.9 元。按规定应发放而没有发放的单位,最高将罚10000 元。

      这对广大务工者而言无疑是件好事。不过,日前的一篇新闻报道却让人们直呼不爽。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地税局明确,用人单位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发放的高温补贴均需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温补贴征税”,一时间又引起 “月饼税”式的热议。

      正方:

      应该依法征税

      目前,按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规定,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50 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 元。换句话说,即许多坐办公室的人其实都能享受到高温补贴,这里其实不乏存在许多高薪白领,而室外作业的务工者大多为体力活,他们所拿到的工资远远低于坐办公室的白领们,甚至许多还没纳税的“资格”。因此,对高温补贴征税并不影响到真正在高温下作业的务工者收入。再者,按法律规定,除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故此,这也是对依法征税的一种体现。

      网友啊Q

      ——摘自河源民生论坛

      反方:

      没有征税的必要

      笔者认为,对于一些体现政策善意的关怀性收入和补贴,还是“能免征则免征”为好。像高温补贴这样的收入,更多的是面向工薪阶层,数额一般也不大。烈日炎炎下,高温炙烤中,普通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得到一点补助,完全没有税收调节的必要。其实,不止是高温补贴,其他一些直接体现民生关爱的收入补贴,也未必都有征税的必要。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在其他方面征收可以“铁面无私”,但在体现政策善意的关怀性收入上,免征不仅可以让劳动者感受到政策的温情,也能彰显税收公平精神,提升公众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网友墨文

      ——摘自河源民生论坛

      栏目主持:吴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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