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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工须先缴工资保证金

     本报讯(记者 蒋安春)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市政府近日出台《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一次性将一定额度的工资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当发生欠薪时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据了解,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因承接工程,在施工建设前按《办法》规定比例额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造价5%比例计算,按比例计算保证金不足10 万元的,按10 万元存储;按比例计算保证金超过300 万元的,按300 万元存储。对诚信度较好的施工企业,且3 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同意,保证金可减半存储,但不得低于10 万元。

      《办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启用工资保证金。即施工企业故意拖延,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因工程项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查认定需要,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启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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