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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鼓励创办家庭服务机构

     本报讯(记者 周秦)“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家庭服务机构,在本市金融服务机构获批小额贷款的,给予个人贷款10 万元(合伙经营30 万元)的贷款额度利息补贴。”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将进一步发展家庭服务业,重点发展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并出台财政支持、税费优惠、融资扶持、专项补贴等多项政策。

      据了解,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我市将进一步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困难群众享受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凡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家庭服务机构,在本市金融服务机构获批小额贷款的,给予个人贷款10 万元(合伙经营30万元)的贷款额度利息补贴。贴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贴息期限为2 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援助对象15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30 万元贷款额度贴息。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执行,贴息期限为1年。

      此外,我市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城乡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家庭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等定向培训项目,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并鼓励居民家庭雇佣有资质人员从事家庭服务;本市户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助。

      预计到2015 年,我市将建立健全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家庭服务覆盖全市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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