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公租房建设模式 企事业单位可投资建设公租房
保障性住房让更多人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蒋安春 摄
本报讯(记者 蒋安春)日前,记者从市解困办获悉,今年我市将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830 套/户,基本建成2479套。
为提高对困难人群的住房保障水平,公租房的建设模式将有所创新。我市规定,房地产开发和其他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均可投资建设公租房,而符合条件的地区也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建。
10月底前全面动工
在我市今年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有1165 套、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388 套、新开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 277 套。此外,我市还将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20户。
记者了解到,10 月底前,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需全面开工建设,而这些项目均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审批的 “绿色通道服务”。
从比例上来看,公租房已成为我市保障性住房的主体。为此,市政府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公租房建设将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政策规定。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有关政策。
此外,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土地出让金的10%用于公租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足额配套解决。
公租房建设多样化
今后,公租房建设模式将多样化,除政府主导外,还会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让更多人群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我市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此外,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此类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另外,我市规定,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需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农村纳入可建范围
公租房建设区域也在逐步扩大。据了解,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可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
此外,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公租房只能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要达到20%左右,而公租房将成为保障主体。
记者了解到,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成年住房困难孤儿、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重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以及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按照有关规定,公租房租金将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确定。其中,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 1 元租金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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