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有“办法” 在医院设灵堂将被罚
免费的“医调”服务已覆盖全市各大医院(资料图)
核心提示:
聚众闹事、围堵医院或在医院设灵堂、拉横幅等“医闹”要追责;医疗纠纷赔付超过1 万元,公立医院一律不得“私了”……近日,《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6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均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引入第三方、设立医调委处理医患纠纷是一大亮点。记者昨日从市卫生部门获悉,我市自去年12 月29 日挂牌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免费的“医调”服务已覆盖全市各大医院,今年还将在县区设立“医调工作站”。
医患纠纷年均超百件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目前正呈频发上升的趋势。据市卫生部门透露,我市近几年年均调解医患纠纷超过120件。
“个别人通过医闹获得了高额赔偿,这使得患方大多都不选择行政调解,也不上诉。”市卫生局医政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因为成本低,速度快,市民一遇上纠纷,就热衷于通过医闹解决,而实际上这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使得医患纠纷陷入“越闹越赔,越赔越闹”的恶性循环。他表示,《办法》的出台实施,将医疗纠纷赔偿引向法制化轨道,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闹”。
患者可复印病历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 诊病历、入院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护理记录等以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此外,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市医调委免费调解
当下,医患一旦成为直接冲突的双方,缺乏缓冲地带。《办法》开出“休战良方”,明确规定,地级以上市应当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记者了解到,我市于去年底成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下来还将在县区设立工作站。医调委是独立的“ 第三方”,实行免费调解,调解员也是来自医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市医调委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办法》中“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的规定,医患纠纷发生后,医调委可第一时间介入,启动调查和调解程序,为医患双方搭建及时解决纠纷的平台,使 “医闹”无机可乘。据悉,自市医调委成立以来,来访咨询案件39 宗,已受理医疗纠纷19 宗,目前已成功调解8 宗。
《办法》还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但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 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发生“医闹”可处罚
针对医疗纠纷中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或有关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严禁以下行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等;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若发生这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谢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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