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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实施 “被精神病”有望终结

新法明确规定对精神病人收治住院必须以自愿为主要原则。

核心提示:

     5月3日,小圆(化名)在家人陪同下来到东源县新港精神病院看病。医生诊断后,主动征求患者是否愿意住院治疗。医院相关负责人张雄华告诉记者,小圆患的是一种癫痫性精神病。受最近天气的影响,这才导致了她的精神病复发。不过,是否住院首先要征求小圆本人的意见。

  这是《精神卫生法》5 月1 日实施以来的我市精神病患者诊治发生的新变化。新法明确规定对精神病人收治住院必须以自愿为主要原则。“被精神病”是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新法的实施, “被精神病”能否有效得到解决?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抑或出现“该收不收”

      《精神卫生法》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这两种情形分别为:“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在采访时,一些市民担心,新法实施后或将出现该收不收的现象,增加重症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性。

      《精神卫生法》提出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接受治疗,但在有效供给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该收治不收治”问题就出现了。张雄华说,这种情况并不陌生,比如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

      张雄华说,期待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能加大投入,相关职能部门要承担一定责任,比如公安机构要定期巡查,并在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控制有精神病或者疑似精神病的人群,对其进行先期处置,然后再通过联系其家人或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安置或强制性治疗等。

      “自愿治疗”能否“及时救治”

      《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如被认为有精神病的患者被家属强制送到医院时,如果对诊断和住院有异议的话,可以提出再次诊断。若诊断结论表示需要住院,而患者仍然不能接受这个结果的话,可以申请医学鉴定,通过医学鉴定再次确定是不是精神病,需不需要住院治疗。

      “被精神病”的问题,通过“自愿住院原则”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但自愿住院本身却引来了我市一些精神病院医务人员的普遍担心,因为相当一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并不认为自己存在问题。

      “以前病人住院,要么是被家人强制送来,要么是我们去接,现在,一般的精神病人都没法采取强制措施,而精神病的治疗关键期,恰恰是病情较轻或患病初期。若不强制治疗,一般性的精神病人不能及时得到治疗。”我市一家精神病院的主治医生如是告诉记者。

      不过,张雄华认为,这种“发展中的问题”,只能依靠社会发展来解决。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以《精神卫生法》替代现存更落后的零散规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有利于整个社会更加注重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护。

      张雄华认为,目前精神疾病患者数量多,但并非所有的精神疾病患者都需要住院治疗,一些轻度的精神类疾病患者可以在家庭中治疗。他建议,通过对精神障碍分类,可以降低治疗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

      本报记者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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