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 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 刘曦)昨日,我市组织收听收看了国务院召开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旅游法》将于10 月1 日开始施行,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导游行为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据悉,《旅游法》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等做出规定。《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收取费用,不得拖欠导游工资或者服务费。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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