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办法考核县区和市直单位环保责任落实情况
本报讯(记者 刘曦 通讯员 黄佑添 张勇波)近日,我市出台实施《河源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县区、市直单位环保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环保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将面临通报批评、撤销荣誉、问责及诫勉谈话等处罚。
据悉,环保责任考核主要是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情况、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及其他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我市各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环保工作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环保责任考核结果根据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判定考核结果不合格:未通过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则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将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撤销市年度考核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对各县区政府和主要负责人、分管环保工作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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